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中介机构涉审行为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洪府发〔2015〕5号)
发布时间:
2018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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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中介机构涉审行为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效率,规范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中介机构涉审执业行为,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稳健发展的市场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提供以下服务事项的中介机构涉审行为的监督管理:
(一)项目申请报告 (可研报告,项目建议书) 编制。
(二)环境影响评价。
(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
(四)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编制。
(五)雷击风险评估、防雷装置设计评价、防雷装置施工跟踪检测。
(六)建设项目建筑规划放样、日照分析复核、指标复核、竣工测绘。
(七)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材料编制、施工图审查。
(八)消防设施检测、消防专项设计方案技术审查。
(九)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修建性详规方案、工程设计方案技术审查。
(十)地震安全评估。
(十一)安全条件评估。
(十二)卫生条件评价。
(十三)其它建设项目涉审中介机构服务事项。
第三条 南昌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统筹协调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中介机构涉审行为管理有关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对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各行业协会负责对本行业的自律管理和监督,指导本行业的发展。
第四条 坚持“非禁即入”、“宽进严管”的市场准则,允许所有具备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进入我市中介市场,打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垄断,提高审批效率。法律、法规有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一律不得设定强制性中介服务和指定中介机构。法律、法规规定须由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中介机构服务库的建立和使用
第六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负责建立、管理本行业中介机构服务库。同时在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南昌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网站将各行业主管部门建库结果和各中介机构基本信息统一向社会进行公布,为企业客商提供统一的建设工程项目涉审中介服务平台。
第七条 建库、用库、管理必须遵循“公开公平、择优进库、综合评估、动态管理”原则。
第八条 申请入库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登记,取得相应资格,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四)近二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纪记录。
(五)依法规定,需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相应资质等级。
第九条 申请入库的中介机构应当向各行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基本信息材料(电子版),法律、法规、行业规章规定的其它材料从其规定。
(一)简介(含主要业绩)。
(二)执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在我市注册登记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从业人员基本情况表。
(五)自律管理制度、服务承诺制度。
(六)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工作时限、联系方式。
中介机构为事业单位的,则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上述(一)、(五)、(六)所规定的材料。
第十条 中介机构服务库实行动态化管理,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可随时提出入库申请,各中介机构服务库如有变动,行业主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变动情况在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布,并报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即时在中心网站上向社会进行公布。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涉审所需的中介服务,凡是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在中介机构服务库中选用。社会投资项目涉审中介机构选用,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由企业自主决定,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全部予以认可,同时将其纳入中介服务库,便于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第三章 执业规范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应对其涉审执业行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中介活动应当遵守以下执业规范:
(一)独立承揽业务。实现与行业主管部门机构分设、人员分开、职能分离、财务分账,不得利用原主管单位的职权影响承揽业务。
(二)规范执业手续。各类证照齐全且合法有效,资产财务情况透明规范,从业人员数量、资格和劳动合同签订符合规定要求,经营场所固定合法;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有关事项或办理备案手续,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日常监管工作;及时办理证照变更、年检手续。
(三)遵守法律法规。严格履行合同,遵守执业范围,不出具虚假报告,不泄漏商业秘密,不违规转包挂靠,不出借资质牟利,无不正当竞争,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无不良信贷记录。
(四)推行办事公开。印制便民服务指南,建立信息公示制度。在其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公布服务内容、服务规范、办理时限、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投诉机构电话和地址等事项,切实做到明码标价、公开透明,自觉接受企业、群众、社会的监督。
(五)建立执业档案。妥善保管各类账簿凭证、执业记录、委托合同等有关资料;相关格式合同及时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工作台帐资料全面、清楚。
(六)恪守职业道德。坚持诚实守信,客观公正,热情高效,廉洁从业。确保出具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做好跟踪服务。
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南昌市市场中介组织执业行为规范》和《中介机构组织诚信承诺书》,严禁下列行为:
(一)未经依法登记擅自开展中介活动或超出核准范围从事中介服务。
(二)对委托人隐瞒与委托人有关的重要事项或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规定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或其他费用不开具发票;索取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利用执业便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伪造、涂改资料,出具虚假报告。
(五)采取欺诈、胁迫、贿赂、恶意串通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当事人利益承揽业务。
(六)聘用无执业资格人员执业,或者聘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执业的人员执业。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中介机构应当亮证、亮照经营,并在其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公布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投诉机构电话等事项,要公开承诺服务质量、服务时限、收费标准和违约责任,公示执业基本信息等。应当向委托人一次性告知服务内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所需材料,实行合同管理,并做好执业记录。
第十六条 推行中介机构服务时限承诺制度。建设工程项目涉审中介服务事项,尤其是涉及修建性详规方案、工程设计方案技术审查和消防专项设计方案技术审查事项,中介机构应按照大型项目25天、中型项目15天、小型项目10天三类(大、中、小型项目规模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自行作出界定)分别作出服务时限承诺,写入委托人与中介机构签订的委托合同,并在承诺时限内出具服务结果,实行合同管理和诚信管理。
第十七条 规范中介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公示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或者中介服务合同的约定向委托人收取费用。对于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项目,中介机构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相关规定。对于政府定价(含政府指导价)之外的中介服务项目,由委托人与中介机构双方自行议价,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本行业相关经营主体服务监管。物价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机构服务收费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中介机构违法收取费用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四章 诚信管理
第十八条 建立信用档案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的资质等级、执业资格、服务质量和委托人满意度评价等为主要内容的信用记录档案,实施中介机构执业诚信记录动态监控。
第十九条 实行中介机构涉审诚信和不良行为“红黑名单”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对中介机构服务基本建设项目审批进行年度考核,分级管理,将恪守诚信者纳入“红名单”,把失信违法者列入“黑名单”。于每年1月15日前将考核结果(含“红黑名单”)在部门网站进行公布,并交至南昌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即时在中心网站上统一向社会进行公布,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舆论环境。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有关规定,纳入“黑名单”的中介机构,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管理部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行业法律法规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南昌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统筹协调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涉审中介机构管理工作,协商中介机构监管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研究解决涉及中介机构发展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南昌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适时协调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组成联合检查小组,对中介机构涉审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中介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规范执业。对检查中发现的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告知相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服务标准规范,明确服务时限、质量,开展对中介机构服务评价工作,完善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引导行业健康发展。要严格遵守《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服务、指定服务,或截留定价权。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原则,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自主管的中介机构服务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的质量、进度和收费等方面的监管,加强对中介机构服务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日常行为的督促检查,及时掌握进展情况,抓好后续服务工作,切实帮助解决中介机构服务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建设项目顺利推进创造有利条件。
第二十五条 南昌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中介机构工作进行专项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各行业主管部门对中介机构制定的考核办法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备案;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中介机构不到位的,由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落实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联合检查小组对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其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谋取其他利益,对检查中涉及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中介机构涉审行为监督管理办法,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南昌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