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工信委关于印发《中国制造2025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年0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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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财政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工业与信息化委员会制定了《中国制造2025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3月11日
中国制造2025专项资金支持
中小企业发展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健康持续发展,进一步规范省级公共财政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江西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6〕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0〕10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5〕36号)以及财政预算管理等法规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我省中小企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支持资金)从我省“中国制造2025”专项资金中切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市场开拓、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等方面。
第三条 支持对象:在江西省行政区划内依法登记、注册且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分标准的中小微型企业,以及为江西中小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服务机构。
第四条 支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遵循注重引导、突出重点、统筹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在推进中小企业发展方面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五条 支持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工信委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支持资金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支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省工信委负责支持资金项目管理,拟定支持资金的年度使用范围和支持重点,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对资金支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跟踪服务,组织绩效考核和资格认定。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六条 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支持建立中小企业引导基金。切块建立和补充中小企业引导基金,完善市场化运作机制,重点在债权和股权等多方面引导社会资本扶持中小企业,通过放大资金规模,扩大政策覆盖面,提高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创业成功率。
(二)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小企业创业基地、小微企业创业园等创新创业平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以提供培训辅导、融资担保、信息服务、法律服务、管理咨询服务等内容的服务活动,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和创业大学的运营。
(三)支持中小企业转型升级。鼓励中小企业向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方向发展,支持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一企一技”为主要形式的技术进步、“两化”融合、智能制造、管理创新、市场开拓,支持生产性服务业企业。
(四)支持民营企业改革。鼓励民营企业创新体制机制,支持民营企业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动民营企业上市上板;支持专业中介机构为民营企业改革服务。
(五)符合国家新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 支持方式:主要采用基金、股权投资、贷款贴息、购买服务、奖励补助及无偿资助等方式支持。
第八条 凡获得国家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重复支持。
第三章 项目组织与资金分配
第九条 省工信委商省财政厅根据年度预算规模,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
第十条 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的筛选和核实工作,会同级财政部门上报省工信委和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省工信委组织专家或者引入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评审。
第十二条 省工信委根据评审意见提出项目计划,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项目立即调查核实,无异议的项目,省工信委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安排建议。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审定资金安排建议后商省工信委下达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和预算指标。
第十四条 以绩效考核、资格认定等方式确定的支持事项,由省工信委提出计划,商省财政厅安排奖励补助。
第十五条 项目组织与其他工作经费,在支持资金中列支,额度不超过专项资金的2%。
第四章 拨付和监管
第十六条 市、县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预算管理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的支付管理,确保资金及时、有效、安全支付。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省工信委将对支持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对支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同级工信委(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导。
项目单位获得财政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对截留、挤占、挪用、骗取支持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省财政厅将收回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工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中小企业局印发的《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赣财建〔2011〕192号)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