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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我省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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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人社发〔2015〕41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以下简称71号文件)、《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 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以下简称72号文件),自2015年10月1日起,调整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为贯彻落实71号、72号文件精神,做好我省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重要性

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总体上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水平,是适应我省经济发展新常态,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建立健全与行业工伤风险基本对应、风险档次适度的工伤保险费率标准,有利于落实工伤保险基金“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筹资原则,优化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可持续运行,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各地应充分认识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重要性,加强对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化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在基金收支平衡的基础上,实现总体上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水平的目标。

二、切实把握调整费率的责任主体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依据调整后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各行业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抓紧制定本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各设区市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根据本地经济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费使用等情况适时调整。省直管试点县(市)按照所属设区市的规定执行。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财政部门制定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原已制定费率浮动办法的设区市可继续按原规定执行。各设区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其工伤保险费率,并可依据上述因素变化情况,每一至三年确定其在所属行业不同费率档次间是否浮动。

三、准确确定用人单位适用的行业分类

各设区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71号文件规定的行业类别划分,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注册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其所对应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劳务派遣企业,可根据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或根据多数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确定其工伤风险类别。

四、合理调控工伤保险基金的结存规模

各设区市要严格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筹资原则,将工伤保险基金结存保持在合理适度的规模。基金累计结存(含储备金,下同)的正常规模原则上控制在12个月左右平均支付水平。设区市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超过12个月的,行业基准费率制定的具体标准不得高于71号文件规定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设区市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规模超过18个月支付水平的,应通过适当下调行业基准费率或下调费率档次等措施压减过多结存,促进基金结存回归正常水平。设区市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规模低于9个月支付水平的,可通过加大扩面和基金征缴力度、适当上调行业基准费率或上浮费率档次等措施,确保基金安全可持续运行和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各设区市要充分利用此次基准费率调整自主权的有利时机,对本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结存和使用情况进行精细测算后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基准费率标准,将工伤保险基金结存维持在正常规模,切实化解基金风险,保障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及时足额发放。

五、全面建立并规范工伤保险基金储备金制度

根据《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04号)第9条规定,各设区市应当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储备金,储备金按设区市当年征缴的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10%提取,逐年积累,达到统筹地区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20%时不再提取。储备金

用于设区市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六、规范和提高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层次

适当降低费率后,工伤保险基金风险加大,必须通过提高工伤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来化解。到2015年底,各设区市要全面实现工伤保险基金设区市级统收统支管理,基金市级统筹不得采取风险调剂金模式,基金统收统支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并在11月底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直管试点县(市)基金纳入设区市统一管理并执行设区市规定。

七、建立费率确定调整和实施情况定期报备制度

各设区市要加强对费率政策执行情况的监控,建立费率调整和实施情况定期报备制度。各设区市制定的工伤保险基准具体标准、费率浮动具体办法,应9月底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备案并接受指导。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在每年末将本设区市基准费率调整变化情况和浮动费率实施情况及实施效果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汇总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联系人: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处 汪 娈 0791-86386383

省财政厅社保处 黄望彦 0791-87287626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2015年8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发放情况表填报说明

 

1.本表为季报表,各设区市(负责全市的统计)、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填报,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上报。

2.“稳岗补贴发放情况”反映本地区按照赣人社发〔2015〕7号文件和赣人社发〔2015〕35文件规定,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稳岗补贴情况。

3.“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分别反映本地区向符合条件的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发放稳岗补贴的情况。如果一户企业同时涉及一项以上产业结构调整情况,只按其中一项填写。

4.“补贴金额”反映本地区按规定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稳岗补贴的金额。其中,“本季数”指本地区当季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稳岗补贴的金额;“累计数”指截至当季,本地区当年累计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稳岗补贴的金额。

5.“享受补贴企业户数”反映本地区享受稳岗补贴企业的户数。其中,“本季数”指本地区当季享受稳岗补贴的户数;“累计数”指截至当季,本地区当年累计享受稳岗补贴的企业户数。

6.“受惠职工人数”反映本地区因企业享受稳岗补贴,职工相应获得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补助,以及参加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的人数。如果一名职工同时享受一项以上前述政策优惠,一年之内只计算为一人次。其中,“本季数”指本地区当季受惠职工人数;“累计数”指截至当季,本地区当年累计受惠职工人数。

7.本表由人社部统一制定,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本地区上季度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发放情况表报送人社部,2015年10月10日前报送2015年前三季度情况表。请各地按照时间要求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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