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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非公有制企业支持党组织工作经费文件精神

发布时间: 2018年0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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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组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42号)要求:“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3.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办发〔2012〕11 号要求:“建立并落实税前列支制度”。

4.县委办《关于实施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四融入”工程工作方案》通知(南办字〔2017〕58号) 要求:在工作经费方面实行“多腿走路”,各非公企业要按照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列支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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