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清理规范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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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各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负担,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的要求,经请示省政府同意,决定清理规范、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照财税〔2014〕101号文件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或暂停征收1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见附件1)
二、根据国家要求和我省实际,决定自2015年4月1日起,归并、合并、转性、取消一批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将17项省级重复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归并到中央立项的收费项目中。(见附件2)
(二)将13项省级设立的性质相同或相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予以合并。(见附件3)
(三)将省级设立的“气象行政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管理。
(四)取消30项省级设立的行政性收费项目。(见附件4)
三、依照财税〔2014〕101号文件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免征4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见附件5)
四、结合我省实际,决定自2015年4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免征5项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见附件6)
五、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小微企业范围,由相关部门参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具体确定。
六、取消、停征和免征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其中,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七、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八、对上述取消、停征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各地区和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九、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凡未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越权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所有收费目录清单及其具体实施情况纳入各地区、各部门政务公开范畴,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实时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之外的收费,一律不得执行。各级财政、价格、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继续违规收费的部门和单位,要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附件:1、取消或暂停征收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12项)
2、归并至中央立项的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表
3、合并的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表
4、取消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30项)
5、对小微企业免征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42项)
6、对小微企业免征5项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2015年3月31日
附件1
取消或暂停征收中央级设立的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共12项)
一、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5项)
国土资源部门
1.征地管理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费
3.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商务部门
4.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
中国贸促会和地方贸促会
5.货物原产地证书费
二、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7项)
国土资源部门
1.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费
2.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
3.采矿登记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企业注册登记费
5.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
6.工业产品许可证审查费
7.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
附件2
归并至中央立项的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表
序号 | 部 门 | 收费项目 | 归并项目 |
一 | 教 育 | 1.外国留学生学费 | 归并到中央立项的“教育收费”第10项“高等学校(含科研院所、各级党校等)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期培训费”。 |
2.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学费 | |||
3.软件学院学费 | |||
4.研究生学费 | |||
5.全日制本科双学位收费 | |||
6.硕士专业(MBA)(MPA)(MRACC)学费 | |||
7.普通中专学校学费,住宿费 | 归并到中央立项的“教育收费”第9项“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住宿费”。 | ||
8.职业高中学校学费,住宿费 | |||
9.体育、艺术专业报名考试费 | 归并到中央立项的“教育考试考务费”第6项“高考(含成人高考)考试”。 | ||
10.外语口试费,体育竞赛优胜者统一考试复核费 | |||
11.成人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费 | 归并到中央立项的“教育考试考务费”第12项“全国外语水平考试”。 | ||
二 | 住房和城乡建设 | 12.造价员资格考试费及造价工程师造价员继续教育收费 | “造价工程师造价员继续教育收费”取消,“造价员资格考试费”归并到中央立项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第8项“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
三 | 交 通 | 13.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培训和从业资格考试收费 | “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培训”取消,“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收费”归并到中央立项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第39项“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
四 | 质 检 | 1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人员考试费 | 归并到中央立项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第40项“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 |
15.特种设备检验作业人员考试收费 | 归并到中央立项的“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务费”第1项“职业技能鉴定考试”。 | ||
五 | 党校、省直工委党校、讲师团 | 16.培训收费(不含主题班培训费) | 归并到中央立项的“教育收费”第10项“高等学校(含科研院所、各级党校等)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期培训费”。 |
六 | 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 17.江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培训收费 |
附件3
合并的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表
序号 | 部 门 | 收费项目 | 合并项目 |
一 | 教 育 | 1.成人高校,中专招生录取费 | 合并为一项“高校(含成人高校、中专、高职院校)招生录取费”。 |
2.普通高等,中专,高职院校录取材料打印费 | |||
二 | 公 安 | 3.人民警察考录收费 | 归并到省级立项中的“公务员录用及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 |
三 | 残 联 | 4.盲人医疗按摩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评收费 | 归并到省级立项中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
四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 5.技工学校住宿费 | 合并为一项“技校(含高级技校、技师学院)招生录取费、学费、住宿费”。 |
6.技工学校招生录取费 | |||
7.高级技工学校收费 | |||
8.技师学院收费 | |||
9.技工学校收费 | |||
五 | 监 察 | 10.纪检监察干部培训费 | 合并为一项“培训费” |
六 | 法 院 | 11.江西法官培训学院培训收费 | (1)纪检监察干部培训费; |
七 |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2.安全生产管理和操作人员培训费 | (2)江西法官培训学院培训费; |
(3)安全生产管理和操作人员培训费; | |||
八 | 团省委 | 13.团干部培训费 | (4)团干部培训费。 |
附件4
取消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共30项)
发展改革委
1.价格认证收费
2.行政事业性收费审验费
教育部门
3.来华留学生注册费
4.外专外教职业介绍费
5.普通高中毕业证书(不含会考证书工本费)
6.电教服务收费
7.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费
8.全国高校(江西考区)计算机等级考试费
9.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收费
公安部门
10.证照工本费
⑴船户牌(反光含副本)工本费
⑵船民证、临时船民证工本费
11.非机动车牌证和临时通行标志工本费
12.戒毒收费
财政部门
13.会计电算化考试报名费,考试软盘成本费,合格证书工本费
14.收费票据工本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15.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
16.技工交流服务收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7.执业资格继续教育收费
18.造价员资格考试费及造价工程师造价员继续教育收费
交通部门
19.船舶过闸费
20.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培训和从业资格考试收费
文化部门
21.修改使用文献资料收费
卫生计生部门
22.婚前医学检查收费(财政按标准结算,不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23.艾滋病检测项目收费(财政按标准结算,不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24.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收费(财政按标准结算,不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新闻出版部门
25.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审核登记费
26.印刷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旅游部门
27.自费出境旅游审核工本费
档案部门
28.档案干部培训收费
妇联部门
29.省妇女干部学校培训收费
粮食部门
30.培训收费
附件5
对小微企业免征中央级设立的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共42项)
国土资源部门
1.土地登记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2.房屋登记费
3.住房交易手续费
交通运输部门
4.船舶港务费(对100总吨以下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收)
5.船舶登记费(对100总吨以下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收)
6.沿海港口和长江干线船舶引航收费(对100总吨以下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收)
农业部门
7.国内植物检疫费
8.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
9.新兽药审批费
10.《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
11.《兽药典》、《兽药规范》和兽药专业标准收载品种生产审批费
12.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
13.拖拉机号牌(含号牌架、固定封装置)费
14.拖拉机行驶证费
15.拖拉机登记证费
16.拖拉机驾驶证费
17.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费
18.拖拉机驾驶许可考试费
19.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20.渔业船舶登记(含变更登记)费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
21.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
22.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
23.标准物质定级证书费
24.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费
25.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
26.计量考评员证书费
27.计量考评员考核费
28.计量授权考核费
环保部门
29.环境监测服务费
新闻出版部门
3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
林业部门
31.森林植物检疫费
32.林权勘测费
33.林权证工本费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4.已生产药品登记费
35.药品行政保护费
36.生产药典、标准品种审批费
37.中药品种保护费
38.新药审批费
39.新药开发评审费
旅游部门
40.星级标牌(含星级证书)工本费
41.A级旅游景区标牌(含证书)工本费
42.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含证书)工本费
附件6
对小微企业免征5项省级设立的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1.劳动能力鉴定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2.异地绿化费
交通部门
3.货物港务费
人防办部门
4.人防工程使用费
省铁路护路办
5.铁路护路联防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