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取消三项省级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年11月14日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本页】
省直各部门,各市、县(区)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45号)的要求,经省政府批准,决定取消三项省级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取消三项省级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具体为:
(一)交通部门的“公路运输行业证照费”。包括:(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费;(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费;(3)从业资格证工本费。
(二)有关部门的“培训费”。包括:(1)纪检监察干部培训费;(2)江西法官培训学院培训收费;(3)安全生产管理和操作人员培训费;(4)团干部培训费。
(三)人防部门的“人防工程使用费”。人防部门的“人防工程使用费”取消后,纳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其中,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本通知生效前有关收费资金余额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原规定渠道全部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及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项目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